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
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(2025年现行有效版本)
一、法律框架与立法沿革
立法背景与修订历程
1984年首次颁布,历经1996年、2008年、2017年多次修订与修正。
现行版本以“保护水生态、保障饮用水安全”为核心目标,强化污染预防与综合治理。
二、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
适用范围
适用于我国境内江河、湖泊、运河、渠道、水库等地表水及地下水污染防治;海洋污染防治适用《海洋环境保护法》。
基本原则
预防为主、防治结合: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,严控工业、城镇生活及农业面源污染。
综合治理:推进生态治理工程,减少水环境破坏。
三、核心制度与监管机制
政府职责与考核机制
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负责,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。
河长制:省、市、县、乡四级分段管理江河湖泊,统筹水资源保护与污染防治。
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,考核结果与政府绩效挂钩。
重点领域监管
饮用水水源保护:划定保护区分级管控(一级、二级、准保护区),严控污染源。
工业与城镇污染:严格排放标准,推广清洁生产与污染治理技术。
农业面源污染:防治化肥、农药及畜禽养殖污染,推进生态农业。
四、法律责任与保障措施
违法追责
超标排放、破坏保护区等行为需承担行政罚款、修复赔偿等责任。
司法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追究环境损害责任,强化司法威慑。
生态补偿与技术支持
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建立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。
鼓励水污染防治技术研发与应用,加强公众宣传教育。
五、地方实践与典型案例
河南省案例:调整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,取消部分区域并强化替代水源建设,体现分级保护与动态管理。
长江经济带治理:通过河长制与跨区域协作严控工业废水排放,提升流域水质。
附注
本法律通过完善责任体系、强化全过程监管,为我国水环境治理提供系统性保障,尤其在水源保护、污染追责等领域具有重要实践意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