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
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(现行有效版本框架与核心内容)
一、法律框架与修订沿革
现行版本
现行有效版本为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以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”为核心目标,强化源头治理与协同控制。
历经1987年首次颁布、1995年修正、2000年全面修订、2015年第二次修订及2018年修正,逐步完善监管体系。
二、核心原则与适用范围
基本原则
源头治理:优化能源结构,推动产业转型,减少污染物产生。
协同控制:对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及温室气体实施协同防治。
区域联防联控:建立重点区域联合防治机制,应对跨区域污染问题。
适用范围
覆盖燃煤、工业、机动车船、扬尘、农业等大气污染领域,明确政府、企业和公众责任。
三、重点监管领域与制度设计
机动车船污染防治
排放检验监管:严惩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,明确“情节严重”判定标准(如涉及10辆以上车辆、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等),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并取消检验资质。
清洁能源推广:鼓励新能源车船使用,限制高污染燃料使用。
工业与能源污染管控
燃煤、钢铁、化工等重点行业需执行严格排放标准,推广清洁生产技术。
划定禁燃区,逐步淘汰分散燃煤设施。
扬尘与农业污染治理
建筑施工、道路运输须采取防尘措施,严控露天焚烧秸秆等行为。
四、法律责任与执法机制
违法追责
超标排放、数据造假等行为面临罚款、停业整顿、吊销许可证等处罚。
司法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,强化司法威慑。
信用惩戒
严重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,实施联合惩戒。
五、典型案例与司法实践
机动车检验造假案:对跨省非法倾倒污染物、伪造10辆以上机动车排放数据等行为,司法机关依法从重处罚并支持公益诉讼追偿。
重点行业违法排放:钢铁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被责令整改并处以高额罚款,体现严格执法导向。
附注
本法通过强化全过程监管、细化追责标准,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系统性法律保障,尤其在机动车污染防治、跨区域协同治理等领域成效显著。